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文川 (即 劉信吉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玲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蔡嘉裕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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