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告 洪銓隆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直霖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及其上同小段24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與前開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2分之1轉予原告,惟並未表明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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