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 張耀昇 債務人 張嘉紘
一、債務人張耀昇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參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㈡貳佰壹拾伍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㈢柒拾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耀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嘉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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