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張王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凱涵 被告 戴育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