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原告 蔡聰明
蔡聰賢 被告 陳桃
莊麗娟 莊淑貞 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被告 莊家豪
莊家琳 兼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榮屏 被告 王保
楊承熹 楊璦禎 楊如如 楊一心上三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靜 被告兼上五被告及被告 楊惠如 訴訟代理人 楊雪文 被告兼上六被告訴訟代理人楊惠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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