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0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訴訟代理人 溫伊勵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蔡慧雯法官卓怡君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