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韋翔 被告 陳春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花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春維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王韋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邱佳玄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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