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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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書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毒偵字第260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潘韋廷書記官彭筠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葉書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葉書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與他罪定執行刑後,於民國104年6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且罪質相近加重其最低本刑)。另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年6月14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0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107年7月17日20時5分為警採集尿液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鎮○○街○○○巷○號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被告一行為同時構成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罰。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彭筠凱
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彭筠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