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宏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冠宏前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08年10月25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801864930號函示核准假釋,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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