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8號上訴人 黃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麗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