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5號反請求原告即被告 陳彥廷
陳彥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邱秀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提起反請求尚未繳納反請求裁判費,依反請求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提反請求理由狀所載,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1萬0,522元(48萬6,122元+22萬1,500元+10萬元=80萬7,622元),應徵反請求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土地及房屋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