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請人 呂美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盗、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1紙,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7日內補正系爭支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