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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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麗雯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麗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麗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麗雯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罪);於97年間,均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③罪);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⑤罪);於
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⑥罪)。
嗣第②至⑥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9月5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677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