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洪淑津
葉曼君 葉曼生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玖拾壹萬捌仟貳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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