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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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058號聲請人 李雅玲 相對人 李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60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83年2月26日│500,000元│84年8月20日│84年8月20日│TH077705││├──┼───────┼───────┼───────┼───────┼──────┼───┤│002│83年2月26日│500,000元│85年1月20日│85年1月20日│TH077706││├──┼───────┼───────┼───────┼───────┼──────┼───┤│003│83年2月26日│500,000元│85年8月20日│85年8月20日│TH077707││├──┼───────┼───────┼───────┼───────┼──────┼───┤│004│83年2月26日│500,000元│86年1月20日│86年1月20日│TH077708││├──┼───────┼───────┼───────┼───────┼──────┼───┤│005│83年2月26日│550,000元│86年8月20日│86年8月20日│TH077709││├──┼───────┼───────┼───────┼───────┼──────┼───┤│006│83年2月26日│550,000元│87年1月20日│87年1月20日│TH077710││├──┼───────┼───────┼───────┼───────┼──────┼───┤│007│96年8月22日│200,000元│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CH104538││├──┼───────┼───────┼───────┼───────┼──────┼───┤│008│96年8月22日│2,500,000元│空白│本票裁定送達翌│CH104539│未載到││││││日││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104年3月16日│20,000元│空白│本票裁定送達翌│TH0000000│未載到││││││日││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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