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彥安 債務人 陳妍蓁 (原名 陳杏香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捌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