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2號),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伍伍肆捌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戒癮治療,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件中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554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2年12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審認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上開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