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裕峰 代理人 曾瓊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 陳報 全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認其名下確實無財產;又查,債務人雖曾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但目前已查無有效保單,以上有債務人最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情形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68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