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請人 黃怡敏

代理人 王穎漢

相對人 王元

王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4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4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正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民法第873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一:(土地)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台東市

台東

160-76

22

全部

所有權人 王元鉦

002

臺東縣

台東市

台東

160-580

90

全部

所有權人王元鉦

003

臺東縣

台東市

台東

160-501

69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

附表二(建物)︰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主建物層次及面積

它層次及面積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

0

1

633

福建路

28號

台東段

160-580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造、

1層

一層

3

7

.

5

0

3

7

.

5

0

全部

所有權人王元鉦

0

0

2

634

福建路

30號

台東段

160-580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造、

1層

一層

38

.

00

38

.

00

全部

所有權人王元鉦

0

0

3

611

福建路

24號

台東段

160-501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

2層

一層

28

.

1

6

二層

28

.

1

6

5

6

.

3

6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

0

0

4

6

1

2

福建路

26號二樓

台東段

160-501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造、

1層

一層

4

2

.

0

0

4

2

.

0

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

0

0

5

6

1

3

福建路

26號

台東段

160-501

地號土地

鐵筋水泥磚、

1層

一層

36

.

50

36

.

50

全部

所有權人王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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