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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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 李宜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又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51元=2,04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欠債原因並提出證據證明之;另就台東地區農會債權部分,聲請人表示係為他人擔任保證人而負債,則應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為何及為何人擔保?還款進度為何?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114年6月2日聲請本件清算前(下略)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名下有價證券數量、帳戶餘額等相關資料(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請向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並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目前名下仍有效之人壽保險、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勿遮隱、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若有,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關係為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六、請聲請人說明本身有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格,以及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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