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93號
原 告 周光全
被 告 陳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4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593號
原 告 周光全
被 告 陳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4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