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偉益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筱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