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陳侑成
被 告 蔡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2日下午4時在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葉育宏
書 記 官 林禹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林禹丞
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禹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