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001號債權人冠輿智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係合夥組織或獨資?如係獨資,應更正債權人之記載。如係合夥,請提出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