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御升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