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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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成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咏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而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決議解約,並以實際解約金額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業經解除並提繳共75,076元,另加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裁定開始清算後執行受償之款項,總計清算財團財產為80,374元,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