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范福平 代理人 林家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廖正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正興(民國前四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廖正興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廖正興(民國前4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為聲請人之榮民,並於99年列為失蹤人口,且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南市東戶字第1040048267號函文,個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廖正興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紀錄及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皆查無資料,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廖正興於99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乙節為真。
(二)本院就上情依職權公示催告,於104年9月7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茲因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廖正興陳報其生存,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廖正興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失蹤人廖正興自99年3月31日即列為失蹤人口,復因已滿80歲,失蹤時間計至102年3月31日已屆滿3年,應推定其於該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古小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