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告 邱瑤山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被告 邱陳孟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權利範圍1/2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000元(計算式:民國110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6,800元×面積2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3,0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