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聲字第799號聲請人凌登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聯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裁全字第729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729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債權人業已提起訴訟,現於本院民事庭以94年度訴字第1011號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