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217號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官小琪 梁懷德陳有延
參加人林清漢律師即陳一星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勵 律師被上訴人 陳仲仁
陳明智 陳邱彩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李明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1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所載「編號十至十二」應更正為「編號十一至十三」,事實及理由欄所載「編號10至12」均應更正為「編號11至13」。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林翠華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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