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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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修齊(原名范譽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范 修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修齊(原名范譽獻)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107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0年1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1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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