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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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郝名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郝名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郝名遠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99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3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34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