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87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1月9日提起公訴後移送本院分案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被訴殺人未遂及非法持有手槍等罪,均經檢察官舉證在卷,其中非法持有手槍之罪,被告並已坦承無誤,足認其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所涉又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之原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6年11月27日予以執行羈押,97年2月27日並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同案被告乙○○、丙○○其等到庭供述及證述與被告甲○○所陳仍有歧異,證人丁○○經傳喚尚未到庭,案件另訂於97年5月22日進行審判程序。審酌本案所涉殺人未遂部分,被告否認有殺人犯意,證人丁○○復未經交互詰問,被告上開犯罪嫌疑之重大性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無任何變動。本院認被告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97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