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6號聲請人 林子恩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263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128、32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請人林子恩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3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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