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訴人 葉本和 訴訟代理人 葉沐陽 被上訴人 許明珠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 陳柏宏 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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