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 羅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羅謹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羅謹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清償電信費用新臺幣28,129元及利息,惟核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收件回執,其日期記載不清晰,尚確認係何時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提出可看出收受日期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年7月30日具狀表示補正資料尚須時日,請求准予延期等語,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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