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移交管理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台中軟體園區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交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3,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