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茂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茂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年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以受刑人仍在「假釋中」為前提。如受刑人所執行之刑,已經執行完畢,即與「假釋中」之要件不符,自無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上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本為110年6月10日,然累進縮短刑期16日後,業於110年5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無從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