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移調字第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羅金珠 相對人 羅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8年原易字第182號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移附108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5號調解(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2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許芳瑜書記官鄭嘉鈴通譯王俊翰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羅金珠相對人羅冠傑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整,給付方式:共分12期給付,第1期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0日前給付伍仟元,第2期至第12期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戶名:羅金珠、帳號:00000000000000)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之請求均拋棄。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羅金珠相對人羅冠傑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書記官鄭嘉鈴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