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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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海鴒吳靜宣吳亞宣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9,989,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912元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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