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逾
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停
止相對人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核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上揭法律規定,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而未繳納,爰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