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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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49號
原 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億壹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佰貳拾柒
萬玖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