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曾重威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複代理人 駱國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茂然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萬4,
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