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曾重威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複代理人   駱國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茂然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萬4,
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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