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 李陳梅子
李素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行 律師複代理人 馬建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 闕月晏間 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萬4,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16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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