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采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源 即亞洲包裝工業出版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佰伍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8,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