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潘盈君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童瑞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98號,原案號:
108年度交易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