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1號上訴人 楊文良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8,429元,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