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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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973號債權人 洪麗華 債務人 李苡端 即 李麗瓊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於本院106年司執字第40536號執行事件中其向法院繳納之新臺幣(下同)267,677元,及其中①95,560元自民國(下同)106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②89,278元自106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③16,397元自10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④26,917元自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⑤39,525元自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民事判決主文所示,債權人洪麗華與第三人 張慶隆 應給付債務人李苡端即李麗瓊190,000元,債權人洪麗華一人應給付債務人李苡端即李麗瓊95,000元及自10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即為溢扣之95,000元及自101年12月8日起至107年3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119,856元,有本院106年司執字第40536號分配表影本附卷可參,再加上債權人溢繳執行費760元(計算式:95,000X8/1000=760),2筆款項合計為120,616元,及自債務人於前開執行事件受清償日即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請求之本金及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