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苡端 即 李麗瓊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6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惟上訴人僅繳交2,325元,尚不
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不足之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