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銘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銘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銘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2號、106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判決)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10.05│106.04.04│││││││├────────┼──────────┼──────────┼──────────┤││││││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37號│字第1121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2號│106年度訴字第3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5.12│106.11.20││├───┼────┼──────────┼──────────┼──────────┤││││││││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2號│106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判決│106年06月06日│106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屏東地檢106年度執字│屏東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433號│第507號│││││││└────────┴──────────┴──────────┴──────────┘